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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失效]

  三、减少流通环节、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各级农资公司为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和生产企业自销为化肥流通的辅渠道。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
  省纳入计划管理的化肥全部由农资公司经营。国家和省计委下达省生产复合肥专项计划所需的原料用肥由化工部门组织供应,省政府规定贵化、剑化以肥换焦由贵化、剑化向提供焦煤的六盘水市等直供的化肥,仍由化肥生产企业根据省计委计划进行直供。县及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包括饲草饲料站)直接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由农资公司直接批发供应,也可以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按规定比例自销的化肥,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零售价格,并经省物价局批准。其销售对象,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不列入省计划管理的小化肥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省内流通环节,由现行的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由工商部门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省内化肥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核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予以注销。要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四、加强对农资的价格管理
  国家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民收入低,购买能力弱,平均运距长的实际,确定赤天化、贵化计划内供应省农资公司的尿素按每吨1100元的出厂价执行。剑化生产的硝酸铵出厂价,按(1994)黔价工字第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内其他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由地区物价局比照上述办法具体规定。尿素和硝酸铵以外的其他品种化肥的出厂价格,省属企业由省物价局确定,其余由地区物价局按照与省内尿素的合理比价确定。
  省地方进口的化肥调拨价,在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10%的范围内,由省物价局核定。当进口化肥调拨价与进口成本价的价差为盈余时专户存入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亏损时用于专项补贴。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由省农资公司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在省物价局监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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