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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
 (黔府发〔1994〕60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农业生产资料十分重视,今年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调动了我省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但现行农资流通体制不顺,特别是今年以来化肥市场混乱,流通环节过多,监督管理不力,部分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竞相抬价,造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猛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农民利益。如果这种状况继续下去,调整粮食收购价格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就会被流通环节吃掉,对发展农业生产极为不利。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全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和分地区、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省供销社、农业厅等要对全省需求总量提早进行预测,要根据地区需求,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生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生产对农资的总需求,结合生产企业状况,提出化肥、农药、农膜等省内生产、省外调入(出)及进口分品种数量建议。省计委按照积极组织省内生产、合理安排省间调拨及进口的原则,在汇总和综合协调平衡基础上,编制总量平衡、分配、省外调入(出)及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对化肥等实行省级调控和省级储备制度
  按照国务院规定,省计委直接调控的优质化肥来源为:赤天化生产的尿素省留成部分,贵化和剑化生产的化肥及省组织进口的化肥。赤天化省留成部分,由国家计委在赤天化年销售总量内扣除自销10%,其余部分原则上由中央和省对半分成;贵化和剑化的自销比例,参照赤天化自销10%比例,其余部分纳入省计委计划。中央下达给省的进口化肥配额,一律纳入省计划分配,进口配额由省计委分配给省农资公司执行。烤烟用肥所需的进口硫酸钾仍按省政府原规定办理。捐赠(救灾捐赠除外)和其他渠道进入省的化肥,也要纳入省进口配额计划。省经贸厅根据省计委进口配额计划发放进口许可证。省地方进口的化肥由省地方进出口公司统一实行代理。
  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特点,必须建立省级淡季储备制度(从头年10月到次年2月)。淡季储备化肥数量为10万吨(实物量,下同),由省农资公司执行。所需资金以银行贷款为主,多渠道筹集解决。化肥生产企业淡季储备问题,由省化工厅具体落实承担储备企业及储备数量后,资金来源参照省农资公司的筹资办法解决。对纳入省计划的化肥,生产企业要做到均衡供货,农资公司系统必须坚持均衡收购,使生产企业保持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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