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办公室(厅)审核的文稿,不得送领导人签发。
第三十三条 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室(厅)主任签发。
签发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发日期。其他领导人圈阅公文文稿,应当视为同意。
第三十四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五条 对已签发的公文文稿,如发现有疑义,应当报有关人员处理,不得擅自改动。
第三十六条 缮印公文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做到字迹清晰、纸面整洁;对公文原稿应当注意保护,不得涂抹和损坏;校对应当准确无误。加盖印章应当做到端正、清晰。
第三十七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上级机关文秘部门可退回报送单位。
第三十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室(厅)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十九条 发出公文应当登记、套封。“三密”公文应当在信封上标明秘密等级。绝密公文应当加盖专用密封章或贴密封签。“三密”公文应当由机要通信部门传递或指定专人传递。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公文不得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五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文秘部门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会议公文立卷工作应当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