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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对来文应当区分阅件与办件。阅件应及时送有关领导人阅读。办件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办。对交有关部门办理的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准确理解来文的内容和需办理的事项,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未经文秘部门登记的公文,承办部门不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文拟稿必须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当就其必要性、可行性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时间写具体年月日。
  (四)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引用公文先引标题,后引公文字号。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三十一条 公文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但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第三十二条 公文文稿在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必须经本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厅)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以什么名义行文;文稿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是否一致,与同级机关和本机关已有的规定是否矛盾;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并经过会签;文字表述和书写、文种和标点使用是否准确、规范;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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