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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必须请示的重大事项的公文,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主办机关应当与有关机关会商一致;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据实上报。
  第十八条 公文中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未与有关机关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裁决的,不得自行向下行文。否则,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九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事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越级,不得多头主送,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情况特殊,确需越级请示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除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人个人。
  第二十二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的“请示”,应当以其中的一个上级机关为主送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公文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原则上原文翻印或复印下发贯彻执行。经批准在报刊发布并注明不另行文的公文,应当视为正式公文贯彻执行。

第四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公文必须统由本机关办公室(厅)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签收、拆封、登记、编号、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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