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引次序应当根据主题词含义由大到小,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公文种类的词,一般不超过5个。主题词置抄送机关名称左上侧。主题词之间应有间距。
(十四)抄送机关名称置公文末页下端,排列顺序一行为上级机关;一行为同级党政机关、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一行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一行为其他单位。
(十五)印发机关名称署全称,印发日期以缮印日期为准,分别置抄送机关名称之下左右两侧。
(十六)印发份数置印发日期之下。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一)省人民政府向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接行文,也可向各县(市)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二)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各地区行政公署或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四)政府部门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和请示业务工作。必须以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部门行文的,用“函”商洽。政府部门的二级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告和请示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命令,下达指示、重要决定和办理重要事项,以政府名义行文;传达政府某个方面工作的决定,通知有关事项和办理重要事务,以政府办公室(厅)的名义行文。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的公文,是本级政府公文的补充形式。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直接行文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正文的原由中注明“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之间需要行文商洽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得报本级政府转办;不相隶属政府之间需要协商解决问题,亦应直接行文商洽,不得报请上级政府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