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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三)文件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电报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加急”、“平急”。文件的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置文件首页右上角。两者同时使用,紧急程度置上,秘密等级在下,上下对齐。电报的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标注位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一般置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之上正中间。年份置方括号内。联合行文,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报公文应当署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置首页横线右上侧。
  (六)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文种三部分。
  1、标题中的事由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2、下发行政规章用“发布”;下发本机关产生的其他公文用“印发”;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原标题。
  3、标题中除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合。
  (七)向上级机关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向下级机关普遍发送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按惯例排列。省人民政府向下级机关普遍发送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排列为“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主送机关名称置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抬头排列。
  (八)正文中用数字表示多层次结构的标识方法为:
  第一层用一、二、三……。
  第二层用(一)(二)(三)……。
  第三层用1、2、3……。
  第四层用(1)(2)(3)……。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所注附件名称应当与正文所写名称一致。
  (十)除会议纪要、电报及翻印件外,其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规章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由所有联合行文的机关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骑年压月。  
  (十一)公文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末页无正文,应当在成文日期左上角标明“此页无正文”并加圆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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