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行文必须少而精,注重效用,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应当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应当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的种类和格式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
《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并特别注意下列各点:
(一)用“令”发布行政规章的,只限于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不得滥用“公告”;
(三)“请示”、“报告”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
(四)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一律用“函”;
(五)不得在
《办法》规定的公文种类之外自立文种。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密级、份数序号、紧急程度、签发人姓名、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份数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首。
(二)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以下简称“三密”公文)。“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置公文首页左上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