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3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
《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100号 1994年9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3年12月3日翻印下发。为了更好地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结合我省实际修订的《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9日发布,
1994年9月22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于1993年11月21日修订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领导人必须模范地遵守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努力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