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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贾志杰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加强管理,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含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下同)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应为城镇失业人员,并在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继续安置城镇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兴办或扶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城镇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自筹资金兴办的,接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振兴经济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并将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的财产藪乀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向企业平调或摊派人力、物力和
财力。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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