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抵于新房抵交价的80%。
买房给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94年工龄折扣数额每平方米每年工龄低于3元的按3元计算,高于3元的按实际数额计算;94年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给予负担价5%的折扣;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实行政策性利率的市、县,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
实行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职工购买公用住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实行分期付款的,首先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按规定交纳利息。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明确产权关系: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以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过去已按我省房改方案和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可仍按关于部分产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也可经购房人同意,按所规定的价格补交成本价售房款后,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方案规定的售房政策规范。
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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