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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要按国务院规定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各市、县都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住房公积金必须用于住房建设,要专款专用,不准挪做他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搞好房改金融服务工作。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1995年1月1日起大中城市的住房租金在每平方米0.30元以上的基础上翻一番。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县镇也要按以租促售的原则相应提高住房租金。新房(含腾空的旧住房)的租金标准应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一倍以上。
  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家庭,用规定的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城镇公有住房除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居民出售。出售公有住房,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有条件的企业可先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售房价格规定: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有困难的市县,作为过渡,可以实行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县市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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