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 黑政发〔1994〕117号)
《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2000年住房小康目标的实现。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危房的改造,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目前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暂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储蓄整存整取3个月年息6.66%的存款利率计息。对目前暂有困难的市、县,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缴交率可分别掌握在2.5-5%之间,待经济好转后再调整过来。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划,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对目前实行住房公积金暂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县以上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报上一级房改办备案后可以暂缓交存,各级政府要从严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