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
按时足额发放的决定
(1994年10月5日 黑政发〔1994〕11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
教师法》,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级教师工资的发放,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哪一级拖欠教师工资,就由哪一级政府负责解决。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将教师工资发放问题纳入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亲自抓好落实。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将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确保教师工资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时,首先要保证公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补助所需的经费,不准留缺口。省、地市级财政部门在审批下级预算时,要把安排教师工资情况作为一项审批内容,发现缺口,不予批复。在支出安排上,要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各市、县财政部门必须按上述原则调度资金,决不允许一方面拖欠教师工资,另一方面安排其它支出项目。
三、加强学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预算外资金严格管理,对有创收收入的,要坚决纳入年度抵支收入计划。对上级拨款未到位又有预算外收入的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经费的情况下,可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用在发放教师工资上。
四、控制教职员工人数的增长。根据省委第7届62次常委会议纪要精神,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委、教委、人事等部门对教师编制进行核定,清退不必要的代课教师和临时人员,安置好公办教师中分流出的富余人员,优化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效益,减轻财政压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对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按省教委、农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师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1991〕52号精神,进行清理整顿,对不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凡超编的应予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