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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邮政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山东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市场管理,维护通信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信市场包括邮政通信业务市场、电信业务市场和通信附属业务市场。
  邮政通信业务是指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书信、文件、报刊等实物,经过邮政网络的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是指以传递信息为目的,通过各种有线、无线通信手段,为用户实现话音、数据、文字、图像等信息传递的经营活动。
  通信附属业务是指与邮政通信、电信业务相关的邮政通信专用物品和电信终端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放开的通信业务和通信附属业务经营活动和使用通信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通信市场管理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的原则,确保通信的迅速、准确、安全、方便。
  第五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通信市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通信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省内公用通信网的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审查通信业务经营资格;
  (四)监督检查通信市场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培训通信市场管理人员和通信业务经营人员;
  (六)负责专用通信网和用户交换机进网审批管理工作;
  (七)负责省内用户自备和零星销售的通信终端设备的检测和进网审批工作;
  (八)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各市(地)、县(市)邮电(邮政、电信)局是本辖区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通信市场。其职责参照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一)、(三)、(四)、(五)、(八)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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