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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意见和《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成品油批发经营管理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准许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
  一、具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颁布的《石油库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油品储运、供销作业及其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石油商品、专业技术和安全消防知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有合格的专业技术上岗证书。
  三、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证,其标准为:流动资金=油库合理储存量×成品油进价。
  四、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储运设施,油库储存能力要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
  1、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油库(储油量在500立方米以上),储油罐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或授予有大容器检查权的单位进行容积鉴定;
  2、有接卸和输转成品油的泵房、管线;
  3、有接卸成品油的铁路专用线或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运输专用油罐汽车;
  4、有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消防设施和按规定布局的消防器材;
  五、有符合规定的标准加油站。其设计标准要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批发经营单位,其经销的成品油都要纳入全省成品油资源统一配置,接受所在地石油公司业务指导。
  凡不符合成品油经营规定条件的,不按省成品油资源配置渠道组织进货的,搞各种假联营的,一律注销其营业执照,不准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这些机关现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原单位彻底脱钩,经整顿符合条件的,方可经营。
  第十三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

第四章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管理

  第十四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
  一、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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