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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
 (陕政发〔1994〕44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不开放棉花市场的决定,为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和调拨供应计划,打击违法经营,确保今年棉花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供销合作社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是受国家委托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的指定单位。各地生产的棉花,全部由棉花公司及所属棉绒厂、站按规定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经营;棉花良种繁育区内的良种棉轧花厂只允许收购、加工本育种区内生产的棉花。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加工、经营棉花。
  二、不准开放棉花市场,严禁棉花上市交易。凡违反规定,擅自上市的棉花,一律予以没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套购倒卖棉花的投机倒把活动,必须严肃查处。除没收查获的棉花外,并处以相当其价款1~10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绳之以法。对在棉花购销、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殴打棉花收购检验人员、干扰破坏正常棉花收购秩序的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供销社所属棉花收购单位要坚持“谁签订合同谁收购”的原则,只能收购划定区域以内的棉花,不准跨区收购。基层收购厂、站和农业部门所属良种轧花厂收购的棉花,一律交给县以上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并按国家计划调拨供应,不得自行销售。禁止棉纺织企业到产区收购或委托代购、换购棉花。违反以上规定,按投机倒把论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没收棉花和全部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棉花,全部交当地指定的棉花收购单位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并纳入调拨供应计划。
  四、为了保证棉花质量,除供销社所属棉花收购、加工单位和农业部门所属良种轧花厂以外,其他单位使用的锯齿机、皮辊轧花机和打包机,由棉花产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全部查封。生产小型锯齿轧花机、皮辊机、打包机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已入库的产成品全部予以查封。各地棉绒加工厂、站,要为棉花积极做好良种籽棉和少量自用棉的脱棉加工,保证随到随轧,努力提高种籽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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