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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严格持证持照经营、加工,坚决取缔非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今后,凡无计划、超计划采伐、收购的生产单位或无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经营、加工单位,其非法采伐、收购、加工的木材及其制品、半成品,不得办理放行,并相应扣减木材采伐限额指标。
  四、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严格控制林地变为非林地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林业的基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32号),坚持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库、电站、采矿、建房等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省政府第32号令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特别是要切实维护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凡未依法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无偿划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土管、农业、水利、电力、交通、铁路、矿山、农垦、乡镇企业等部门要支持林业部门管好林地。各地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限期办理审批补偿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的非法征、占用的林地应予收回。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管理林地,掌握林地消长动态,建立林地资源档案和林地统计制度,进行林地统计分析,为搞好林地利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要强化森林经营技术措施,严禁扩大伐区,防止毁林造林,控制有林地向其他地类逆转;同时,要加强中、幼林抚育管理,坚持封山育林,促进疏林地转化为有林地;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扩大有林地面积。
  调处山林权纠纷,是林地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在调处中,要坚持原则,伸张正义,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山林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砍伐争议区的林木和侵战争议区的林地,违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发生山林权纠纷,当事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确实协商解决不了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双方的人民政府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顶着不办,更不得制造各处借口干扰调处工作,抵制处理决定的落实。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建设和发展自然保护区,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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