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林政资源管理职能,搞好管理体系的基础建设,稳定林业执法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当前的机构改革中要稳定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其中包括林政、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和林业公安、法庭等行政或事业性质的林业管理机构和林业执法单位。这些单位分别担负着管理森林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维护林区秩序的重要职能,各级林业、编制、财政等主管部门要继续落实有关文件的规定,解决他们的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稳定管理体制和职工队伍。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候依法授予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自然保护区林业行政处罚权,积极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要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业务经费,办案经费。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防范能力,增强打击力度。
林业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加快实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坚持森林采伐全额管理,严格控制资源超限额消耗
国务院批准我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我省每年林木资源的最大消耗量,具有法定的效力,不允许突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今年下半年,各地要对近几年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超限额采伐的单位,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法规,乱开口子,乱批条子,擅自超限额批准采伐林木的,必须严肃处理。
各地要切实抓好“源头”,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总量控制、全额管理。重点林业县的木材继续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但必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搞好服务,不得压价收购。县内加工用材必须纳入县内商品材计划,由林业部门建立台帐,统一调拨。新上马的木材加工企业,要根据本地资源状况,合理布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农民采伐自用材必须先申请发证,做到凭证采伐,以加强“源头”管理和监督,制止乱砍滥伐和偷运木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不得随意撤销,因木材流向的变化,需要调整和增设站址的,可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铁路、交通、邮电等部门要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积极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章运输木材的行为,凡没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的木竹及其制品,不得承运和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