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调拨化肥由现行三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集团公司批发,县一级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实行代销制。地、市农资公司的体制和经营范围,由省供销社会同各地、市提出,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小化肥主要实行地产地销,按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各地自行平衡。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除国家直供的以外,驻省军队系统和省农垦、劳改局所属农场、省农业厅土肥试验等所需化肥由省适量安排,由省农资集团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上述直供单位所供化肥只限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
四、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继续发挥省、县两级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县及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持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
中央调拨和省内掌握的优质化肥,全部由农资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化肥、农药,可由当地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以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
江西氨厂、江西第二化肥厂、贵溪化肥厂生产的化肥85%交省农资集团公司统一收购,自销化肥的数量控制在实际销售量(不含工业用尿素)的15%之内,并要销售给省内农资系统等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自销化肥价格按低于当地同质化肥的零售价格的原则,由省物价局制定。省内工业用尿素(含配制复混肥所用悄素)4万吨省产化肥应优先保证省内使用。凡需出省的化肥,由省计委批准并办理手续,方可放行出省。小化肥厂自销的比例,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省组织进口的化肥,农药配额(捐赠所需进口配额除外),由省计委全部下达给省农资集团公司,统一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指定一家有经营农资权的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代理机构要尽量从国外生产厂家直接订货在就近港口卸货,以减少进口环节,降低进口成本。进口代理手续费暂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国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基层供销社在实行代销制中严禁转为个人经营。农业“三站”不得转租或承包给个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物价、质量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所有农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核查登记。要把好核准登记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注销营业执照。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五、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