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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失效]

  在整顿规划设置屠宰场(点)时,要坚持如下原则:第一、选设屠宰场(点)要按照“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兽医卫生管理和检疫检验”的要求进行。第二、设点多少、规模大小,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实际确定,不搞一刀切。第三、为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各屠宰场(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允许屠宰经营者自主选择规定的屠宰场(点)。在屠宰场(点)自宰还是委托屠宰场(点)代宰,应由屠宰经营者自行决定或与屠宰场(点)协商决定。
  二、依法管理现有的屠宰场(点)
  定点屠宰的目的是保证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肉类卫生质量。各市、县、自治县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共同制定本地区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特别是要依法做好市、县、自治县的城镇及人口较集中的城镇的“定点屠宰、到点检疫”工作,以确保上市肉类卫生质量。
  (一)要严格审查屠宰加工场(点)设施和卫生条件。凡从事屠宰、加工、经营畜禽、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有关场(点)的选址、设计、施工和设施必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由县级以上农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核准,依次取得《营业执照》和《兽医卫生合格证》后方可营业。
  (二)要加强对屠工屠商的管理。凡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其屠宰加工畜禽必须在规定的场(点)进行。屠宰和肉类分割必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各市、县、自治县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屠工屠商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经营。
  (三)进一步依法强化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好检疫职责。广大农村及中小集镇屠宰的肉类产品也须经农牧主管部门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依法实施检疫检验,派员到场(点)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切实把好屠宰检疫检验关。
  (四)要加强检疫队伍的建设,增强检疫人员的执法意识。各市、县、自治县农牧部门必须狠抓检疫队伍的建设,采用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切实提高检疫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之适应屠宰检疫工作的要求。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海南省兽医卫生检疫员管理办法》,对检疫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对那些不负责任和出具伪证,造成疫情传播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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