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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
 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4]1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肉类卫生质量问题,是当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果疏于管理,放任病害、注水肉投放市场,不仅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加强管理,完善肉类卫生检疫检验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后,我省于1983年取消了生猪派购制度。放开了市场和价格,实行多渠道经营、多把刀屠宰,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局面,搞活了流通,促进了生产,繁荣了市场。但由于众多分散的个体屠工、屠商的迅速发展,屠宰管理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市场上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一些不法商贩,专门低价收购病死畜禽,运到私设的屠宰场(点)加工后销售,坑害群众,扩散疫源,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构成极大威胁。
  “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是保证肉类卫生质量的关键措施,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根据农业部和国家工商局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特提出我省实施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意见:
  一、对现有的屠宰场(点)全面进行整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的屠宰场(点)有600个,其中有相当部分是未经申请审核私设的。各市、县、自治县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力量,对屠宰场(点)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对不符合兽医卫生管理条件的,限期改进,在限期届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布局不合理的,重新布局设点;对只领取《营业执照》但未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如其设施、卫生管理条件符合要求,可补办《兽医卫生合格证》;对违反规定私设的屠宰场(点),坚决予以取缔。市、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乡镇以下的屠宰场(点)要在明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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