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抑制物价过度上涨的通知
(琼府[1994]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结合海南实际,周密组织,顺利实施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几项重大改革措施,促进了经济发的展,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仍存在着市场物价上涨幅度过高,通货膨胀形势严峻的状况。1至8月份,全省零售物价指烽上涨了23.7%。特别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了28.2%,在一定程度上给职工生活带来了影响。
市场物价上涨幅度过高的状况,在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尽快缓解物价上涨过猛的势头,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5号)和国务院9月6日召开的“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政府决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抑制物价过度上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稳定物价的责任。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实行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责任制,把控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从10月份起每月在《海南日报》上向社会公布各市、县、自治县的物价指数。各级物价机构要理直气壮地开展物价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肃物价纪律,禁止擅自出台调价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属各部门必须服从大局,严肃物价纪律,未经省政府批准,下半年一律不得出台新的调价项目。中央、省已出台的,地方不能层层加码,搭车涨价。各市、县不得以各种地方建设基金、附加费等形式,在邮电、电力、自来水等行业搞价外加价。凡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已自行决定加收的各种建设基金或附加费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按有关规定认真查处。
三、努力发展生产,增加市场的有效供应。各级政府要大力抓好农业生产,特别是要花大力气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和“菜篮子”工程。要努力完成夏粮收购任务,做好粮食储备工作。国家计划调入或储备的粮食,要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保持粮价稳定;“菜篮子”工程要实行市、县长负责制,各类开发区占用的菜地要及时补充,确保城市居民人均菜地不少于19.8平方米;要抓好生猪、家禽的基地建设,积极发动和扶持农户养猪、养鸡,银行、财政适当安排资金,用贷款或有偿周转等办法予以扶持,并抓好饲料供应,不断提高我省肉、禽、蛋的自给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