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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糖蔗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糖蔗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1994]1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我省糖蔗生产稳定地发展,进一步调动蔗农种植糖蔗的积极性,现就我省糖蔗生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糖蔗收购价格,增加蔗农种蔗收入。1994年跨1995年榨季糖蔗收购指导价格为:每吨170元,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10%。高糖良种蔗实行优质优价。具体价格由糖厂和蔗农在合同中明确。
  二、加强糖蔗购销管理,稳定蔗源供应。根据糖业生产中糖蔗砍、运、榨计划性强这一特点,糖蔗购销继续放开,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糖厂可以选择蔗农,蔗农也可以选择糖厂,双方通过订立合同确定糖厂与蔗农的购销关系。糖厂要从长远利益出发,推行糖蔗生产合同制,从糖蔗种植、管理、砍运等生产环节,在资金、肥料、农药等方面积极地扶持蔗农。
  蔗区放开后,凡在公路上设卡,阻挠糖蔗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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