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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琼府办[1994]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发展,森林覆盖率不断增加。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木材流通秩序混乱,乱砍滥伐林木,特别是破坏天然林的歪风有所抬头;违法征占用林地的现象严重;乱捕滥猎、滥令野生动物之风屡禁不止等,严重地制约和影响我省林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精神,为保障我省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林业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办发[1994]64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各级领导要正确处理改革开发、经济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我省林业持续、快速地发展。
  二、依法治林,坚决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歪风
  (一)严禁乱征滥占林地。征占用林地要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征占用的林地进行一次清理。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的,要补办报审手续,未按规定交纳四种补偿费用的,要补交。否则,其非法征占用的林地要坚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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