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琼府办[1994]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发展,森林覆盖率不断增加。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木材流通秩序混乱,乱砍滥伐林木,特别是破坏天然林的歪风有所抬头;违法征占用林地的现象严重;乱捕滥猎、滥令野生动物之风屡禁不止等,严重地制约和影响我省林业的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精神,为保障我省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林业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
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办发[1994]64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各级领导要正确处理改革开发、经济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我省林业持续、快速地发展。
二、依法治林,坚决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歪风
(一)严禁乱征滥占林地。征占用林地要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征占用的林地进行一次清理。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的,要补办报审手续,未按规定交纳四种补偿费用的,要补交。否则,其非法征占用的林地要坚决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