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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通知[失效]

  四、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入股参与股份制企业的,应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款,其补交的地价款须在土地转让后60天之内全部交清。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行政划拨土地入股参与股份制企业,如不能全部补交地价款的,其欠交地价款的土地,由市、县政府收回,交由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持股参与股份制企业。
  五、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入股参与股份制企业的,要依法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办理手续可由目前正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持有关土地转让、出租、联营、合作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材料,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可不追究土地转让、出租或联营合作的中间环节。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入股参与股份制企业的,须补办土地权证手续。其土地权证手续的办理可选择下列两方式中的一种。
  (一)先征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给企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手续,核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可不征为国有。
  七、商品房完成主体工程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对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发证部门应在证书上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
  八、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须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确定房屋产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然后由开发商与现时购买人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共同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过户手续。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权过户手续时可不追究其中间环节。
  九、以房屋作价参股的,只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十、对于过期申请登记的房产买卖成交价时日的确定,由买卖双方提供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及当时交款的真实凭证,由房产主管部门对其当时的成交价进行评估后,即可视为该房产当时的时日价格,有关税费率应按当时的房产价格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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