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7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通知
(琼府[1994]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建省以来,房地产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建设中十分重要的产业。加快房地产权证的办理工作,明晰产权关系,是当前我省盘活资金,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省政府决定,处理房地产权证的遗留问题要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加快办理权证速度。各市、县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必须提高对加快房地产权证办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设、土地、房产等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及调查研究工作,在限期内处理完房地产权证的遗留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依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了有偿出让土地手续后,应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清地价款。没有按时交清地价款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按“交多少钱,划多少地”的原则,核发与已交地价款额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余下土地面积欠交的地价款限于1995年6月底以前交清,逾期仍未交清的,收回与欠交地价款额相应面积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了有偿出让土地的手续,并已交纳合同规定地价款总额30%以上的土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按批准出让的土地总面积,核发用地红线图,但应注明“此红线图只限定用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招商引资或施工报建的凭证,不得转让,也不能作为向银行担保贷款的法律凭证”。
三、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自用土地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不补交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