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企业技术进步资金投入
(六)建立海南省企业技术进步基金。企业技术进步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工业性试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基金来源列入省财政经常性预算,由当年划拨和历年回收两部分构成。当年划拨资金部分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当年财政预算中确定。有条件的市、县要相应建立技术进步基金。
(七)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逐年增加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信贷。对国家和省下达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优先列入信贷计划。
(八)省有关部门和银行在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债券和外债计划时,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并优先安排列入省重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
(九)承担重点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其他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省有关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
(十)企业为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开发推广、新工艺应用所需购置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和工艺装备,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十一)企业新产品开发,其费用可在管理费中列支,实报实销。
三、对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现行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三)省级以上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自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两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定向安排给企业作为技术进步资金。
(十四)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试销期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省级新产品试产试销期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中间试验产品按有关规定在试验期内减免所得税。
(十五)企业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视同新办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六)企业易地技术改造,经申报批准后,在一定年限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企业易地技术改造中用于生产的厂房经申报批准后,在一定年限内免交房产税。
(十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所需引进的设备、仪器和仪表、原材料、零部件,按照国家对海南的优惠政策和国家对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从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