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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7日)停止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
 (琼府[1994]9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企业技术进步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产品竞争力为重点,突出规模经济,突出高新技术,突出出口创汇,集中优势力量,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提高我省工业的总体技术水平,是再创海南经济特区新优势的重要任务。为了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步伐,充分发挥企业技术进步的积极性,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宏观调控和产业引导。经济综合部门要制定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引导资金投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定期发布“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指南”和限期淘汰的技术、产品目录。
  鼓励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与产品、节能降耗技术与产品、替代进口及出口创汇产品、综合利用本地资源产品和国家政策鼓励的其它技术与产品。
  鼓励利用先进、成熟技术和装备改造企业。
  限期淘汰消耗高、效率低、结构不合理、危害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损害人体健康的技术、产品和装备。
  (二)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管理。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的重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在资金及相关建设条件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金融部门下达项目贷款后要及时反馈给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三)简化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逐步将现行的项目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报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报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30天内将同意或否决项目的意见书面通知企业。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四)加强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建设,提高企业科技开发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体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待遇。
  (五)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建立企业法人代表负责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目标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作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施工质量、投产达产、技术经济指标全面负责。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由有关主管部门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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