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事故损害赔偿费,由事故责任者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
(五)无责任的一般不承担,但行走式农机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的,应分担10%以下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重大和特大农机事故责任方应交纳事故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农业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农机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车间从事各种生产作业活动或在停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规则的行为,均属农机违章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农机违章行为,由农机监理机构根据违章情节,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予以处理。
对农机违章行为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吊扣驾驶(操作)证件和吊销驾驶(操作)证件。
第三十五条 对农机违章没有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吊扣驾驶(操作)证件或罚款的处罚,其中吊扣驾驶(操作)证件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罚款不超过50元。
第三十六条 对农机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负次要责任的,吊扣2个月以下的驾驶(操作)证件,并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负同等责任的,吊扣3-6个月驾驶(操作)证件,并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负主要责任或负全部责任,造成小事故、一般事故的,吊扣3-6个月驾驶(操作)证件,并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重大、特大事故的,吊扣3-12个月驾驶(操作)证件,直至吊销驾驶(操作)证件,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改装、拆装农业机械的;迫使、纵容他人违章的或违章人员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农机监理人员的,吊扣驾驶(操作)证件3-12个月,直至吊销驾驶(操作)证件,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