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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农业机械与农机作业

  第十条 新购置的农机应在3个月内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农机转卖、变更、封存、报废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过户、变更、注销手续。封存和报废的农机不得作为生产工具进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一条 农机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农机的行驶证或使用证应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农机进行技术检验。
  农机监理机构对申请入户、过户的农机,应进行初次技术检验;从农机入户、申领号牌后的次年起,应进行年度技术检验;农机因故封存、报停或大修后,需恢复使用的,应进行临时技术检验。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可以对农机进行临时技术检验,但需征得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十三条 需要对农机的原有机械结构或性能进行改装、改型时,应报农机监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农机使用人员应对农机按技术规范搞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状态应符合《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技术条件》,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上道路行驶的农用拖拉机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
  第十五条 在农机从事田间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拖拉机驾驶员与配套农机具操作人员之间应有信号联系;
  (二)农机具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位置操作,不得超员、越位;
  (三)不得在农机具上擅自增设座位或脚踏板;
  (四)清除杂物或排除故障,应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进行;
  (五)喷洒农药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拖拉机从事运输或田间作业,只准牵引一辆挂车或一组作业机具。
  第十七条 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牵引(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人多或复杂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行。  

第四章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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