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吴官正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
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机,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作业的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机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主管农机的行政部门应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有利生产、方便群众、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加强对农机的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