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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省外汇进口化肥价格:可根据进口成本,按照高于国产同品种出厂价10%范围内的原则由省物价局制定。
  由于我省幅员辽阔,运输距离差别很大,为缩小城乡差别,减轻边远地区农民负担,同时也为了便于价格管理,决定实行全省统一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省统一调控的国产和进口化肥资源分别制定加权平均进货价,在此基础上分别加10%的综合差率和合理的运杂费用,制定全省进口和国产化肥的零售价格。价格一年一定,并改取货制为送货制。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全省统一销售价格销售,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
  三、整顿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
  继续发挥各级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县和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以下简称“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农业“三站”负责直接面向农户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不足部分,从生产企业采购补充。
  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核准登记关,并于近期内集中抓好清理检查,对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并要结合年检工作严格审查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对于非法经营的,要从重处罚并坚决取缔。物价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价行为,罚没非法所得;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监督生产和经营部门,把好商品质量关,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渠道,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坑农害农行为;各经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流通规则,严禁直供渠道化肥流向外系统,农业“三站”所需化肥不得转手倒卖,化肥生产企业不得超出限定的范围、比例和价格自销。农资部门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自觉执行各项政策规定,搞好农资商品供应,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搞好市场管理。
  运输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凡经铁路、公路、航运等运输的化肥,均由省农资公司统一办理运输计划;特殊情况确需出省时,要先经省计委审批。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中央调拨的化肥实行两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级(中国农资公司)批发,省级(省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省级调拨化肥实行一级批发(省)、一级零售(县)。为此,取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农资公司的二级批发业务职能,只负责本市区的农资供应。
  省农资公司负责按省计委确定的总量调控计划,筹集货源,均衡调运,组织淡季储备和旺季供应;市、县农资公司负责按分配计划接收、储存、销售,同时积极组织计划外资源,补充市场不足。为方便农民购买,市、县公司可委托基层供销社代销,也可在旺季到基层设点销售,但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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