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27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法规替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化肥
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9月29日 黑政发〔1994〕113号)
《
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已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此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资源管理,搞好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级调控的化肥总量要占全社会资源总量的绝大部分,以保证我省农业生产的需求。省直接调控的化肥资源包括:中央调入的计划内化肥、大庆化肥厂地方留成部分、大庆炼油厂产销酸铵、黑龙江化工厂产销酸铵、地方进口的化肥和边贸进口的优质化肥。
各小化肥厂的产品实行产销见面。生产农作物专用肥的优质原料肥指标,在工厂所在市、县的统配计划指标中拨给,由省农资公司直供,产品就地销售。大庆化肥厂、大庆炼油厂、黑龙江化工厂自销化肥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0%,并只能销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鉴于我省化肥资源比较紧张,工厂自销化肥应重点支持省内农业。由于黑龙江化工厂销酸铵价格较高,增加农业成本等原因,可逐步将以前由大庆炼油厂供应的工业用销酸铵改由黑龙江化工厂供应,黑龙江化工厂剩余部分供应农业,以免对化肥综合价产生大的影响。
进口化肥配额由省农资公司根据省计委下达的指标,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代理进口,代理费、定额标准待国家确定后由省物价局监督执行。
由于调控供给总量所需的资金,由各级农业银行在信贷资金中做重点专项安排,按需要核定定额,实行专项管理。
二、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管理,保持物价稳定。
化肥出厂价格:大庆产尿素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大庆炼油厂、黑龙江化工厂产销酸铵的出厂价由省物价局制定,以上三家生产企业自销部分的出厂价,按照低于市场零售价格的原则由省物价局制定;农作物专用肥、小优质化肥,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