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09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体改委、财政厅、总工会制定的《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障职工离退休后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策要求,认真组织试行。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要求,尽快建立起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相配套,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一、改革的原则
按照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改革后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采取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亦称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同时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定期进行调整。
在自治区社会保险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职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退休条件,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十年及其以上,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退休基本养老金,直到去世为止。基本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按统筹办法列收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