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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改进我区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改进我区
 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08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五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改进我区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批转你们,请根据本地财政、经济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进我区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纪委三次全会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财控字〔1994〕第1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现状,对小汽车控购管理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含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外国驻宁机构购买小汽车(指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及一切封闭式的车辆)都要到自治区控办办理审批手续。
  1、对财政拨款单位(指党政机关、含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和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仍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从严审批;对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只要不欠税,有盈利,可以不受指标限制,放开审批。
  2、凡亏损、欠利税的企业以及欠发职工工资的地区和单位不准购买小汽车。
  3、提倡支持购买国产轿车,限制购买进口小汽车,尤其是高档豪华进口小汽车。各单位一律不得购买走私车。
  二、对社会集团单位购买小汽车继续征收附加费,对收费比例做适当调整:
  1、购买销售价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进口车,仍按其价格的20%征收;购买销售价格在20万元以下的进口车,改按其价格的10%征收。
  2、购买销售价格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国产车,改按其价格的10%征收;购买销售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国产车,改按其价格的5%征收。
  3、更新车辆(指原有车辆报废,已交物资回收部门)在编制内报废,再购置档次相同的小汽车,按上述比例减半征收。
  4、旧车有偿调拨时,凡未征收过专控附加费的,以有偿调拨价计算按上述比例补征;已征过专控附加费的,免征。
  5、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自用小汽车配备的数量、档次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62号)规定执行。凡免征进口关税的,免征专控商品附加费;但转卖、抵债、租赁的车辆,按国内企业购置小汽车的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并全额征收专控附加费。“三资”企业购买非免税小汽车,按国内企业审批小汽车规定办理控购手续,全额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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