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备的化肥数量及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以销定储的原则,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农业银行安排贷款,储备利息参照省级储备办法解决。
三、整顿流通渠道,加强市场管理
继续发挥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
省级调控的化肥资源全部交由省农资总公司经营。县级负责的总量平衡的化肥资源,原则上要由县(市)农资公司经营,总量平衡后的多余产品,应允许企业自销或联营销售。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以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转手倒卖。省属军队系统、农业专项用肥、烟草用肥和农垦、劳改系统用肥由省农资总公司直供,直接用于生产,严禁向社会销售。
湖北化肥厂在销售总量10%以内的自销化肥和省内其他化肥生产企业自销的化肥,只能销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自销化肥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的零售价格,并按物价管理权限经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供销社加强市场管理,对农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核查,把好核准登记关,凡不符合国发〔1994〕45号文件规定的坚决予以注销,对非法经营和越权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坑农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工商、物价、质量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供销社农资部门执行计划和价格情况、生产企业自销情况、农业“三站”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监审,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
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
省调拨化肥由现行的二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市)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和联合经营,由县(市)农资公司统一贷款,统一进货,县(市)农资公司和基层社由两级经营改为一级经营。
五、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管理
国家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各地要严格执行,严格监审。湖北化肥厂生产的尿素按国家制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范围确定出厂价,实行淡旺季节差价,淡季价格要适当减少上浮幅度。
为了平衡资源调拨,适当照顾边远山区,对省调拨给县(市)的国产尿素实行送货制调拨价格,在中央调拨价格的基础上,加综合差率4%和合理运杂费定价,由省送货到各县市第一港站,具体价格由省物价局审定。县和基层社尿素销售价格在省调拨价格基础上,加综合差率6%和合理运杂费及每吨拆零损耗20元确定。同一县(市)实行统一零售价,由县(市)物价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