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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1994〕126号
 1994年9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做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需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省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和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省供销社、农牧厅对全省需求总量要提早预测,并结合各县(市)的需求提出全省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化工、轻工等部门要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及生产企业的状况,提出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建议;省计委在汇总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全省总量平衡、分配计划,及时下达。每年8月底前,各地、市、州计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下一年度总量平衡计划及要货(调入)计划,省根据需要和资源,由省计委分配下达,省有关部门组织认真实施。
  二、建立省级调控和省县两级分级负责的储备制度
  为确保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正常供应,要建立省级调控和省县两级分级负责的储备制度。
  省计委直接调控的化肥总量占全省社会资源总量的30%约160万标吨,包括国家计划分配(含进口钾肥、复合肥)和由省收购湖北化肥厂的地方留成肥、超产肥及省管地产肥。省管地产肥包括湖北化工厂生产的氯化铵、武钢生产的硫酸铵、鄂西化工厂生产的硝酸铵、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的过磷酸钙和省管15家定点厂生产的复混肥。具体数量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化肥生产情况于年底前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与生产企业协商确定。不足部分通过组织进口和外采解决。县(市)级计委直接负责平衡的化肥总量占全省社会资源总量的70%左右,其资源为各地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和外采的化肥。
  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要建立淡季储备制度。淡季储备以农资系统为主,化肥生产企业也要储备一部分。对大中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省农资总公司在淡季要坚持按计划均衡收购,以利于化肥企业保持正常生产。
  省级淡季储备的优质化肥总量为40万吨,由省农资总公司负责执行,所需资金纳入农业银行贷款计划,专款专用,按基准利率计息。所需储备利息在化肥出厂价格浮动范围内,通过淡旺季节差价办法(淡季少上浮)和财政贴息或在调拨作价差率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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