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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林木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为:

┌──────┬─────┬───────┬──────┬──────┐
│ 电压等级 │1-10千伏 │ 35-110千伏 │ 220 千伏 │ 500 千伏 │
├──────┼─────┼───────┼──────┼──────┤
│ 垂直距离 │ 3 米  │  4 米   │  5 米  │  8 米  │
└──────┴─────┴───────┴──────┴──────┘

  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或林木较多的地段,其留出的线路通道的宽度,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距离和通道内符合规定距离的主要林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种植超出规定标准的林木;已种植的超高林木应予砍伐,改种符合标准的低矮林木。对所砍伐的林木,由线路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对其他妨碍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由林权所有者在电力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自行伐剪。逾期不伐剪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无偿伐剪。对于已经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伐剪、后通知林权所有者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公路、铁路、弱电线路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
│    │   铁    路   │公 路│电车道(有轨及无│   │
│电压等级│            │   │轨)      │弱电线│
│    ├───┬───┬────┼───┼───┬────┤路  │
│(千伏)│至标准│至窄轨│至承力索│至路面│至路面│至承力索│   │
│    │轨 顶│轨 顶│或接触线│   │   │或接触线│   │
├────┼───┼───┼────┼───┼───┼────┼───┤
│ 1-10 │7.5 米│6.0 米│3.0 米 │7.0 米│9.0 米│3.0 米 │2.0 米│
├────┼───┼───┼────┼───┼───┼────┼───┤
│15-110 │7.5 米│7.5 米│3.0 米 │7.0 米│10.0米│3.0 米 │3.0 米│
├────┼───┼───┼────┼───┼───┼────┼───┤
│ 220  │8.5 米│7.5 米│4.0 米 │8.0 米│11.0米│4.0 米 │4.0 米│
├────┼───┼───┼────┼───┼───┼────┼───┤
│ 500  │11.5米│13.0米│    │14.0米│   │    │8.5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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