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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二)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一级发给二十四个月本人工资、二级发给二十二个月本人工资、三级发给二十个月本人工资、四级发给十八个月本人工资、五级发给十六个月本人工资、六级发给十四个月本人工资、七级发给十二个月本人工资、八级发给十个月本人工资、九级发给八个月本人工资、十级发给六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按上一年本省社会月平均工资发给。
  (三)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至死亡时止。定期伤残抚恤金的标准为:一级的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按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计发。但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定期伤残抚恤金随本省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的上升和在职职工实际工资的增长,按浙政发〔1993〕227号通知的办法办理物价补偿和调整。
  (四)职工工伤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我省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五)伤残职工退休易地安家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发给四个月本人工资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由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六)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的工作。对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如企业确实无法安排适当工作的,经本人申请,企业行政批准,可以离岗退养,也可以办理退休。离岗退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可连续计算养老保险年限。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直接办理退休的,其定期伤残抚恤金按浙政发〔1993〕227号通知的办法计发。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死亡,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8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三十六个月本人工资。领取一次性抚恤费的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根据同一顺序均等享受,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者,按予以照顾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如死者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因工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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