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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4〕76号
 (1994)财工24号
 浙总工字(1994)31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级各单位、部属驻杭单位: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因工伤亡职工提供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社会保险制度。它关系着企业职工的基本权利,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办法是五十年代规定的,由于实施范围窄,待遇偏低,仅限于“企业保险”,社会化程度不高等,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也不利于加快工伤保险社会化的步伐。
  根据《中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为了加快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现将《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工伤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各地应根据经济条件逐步发展医疗康复、职业康复事业,努力为因工致残职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或再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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