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某老工人,退休前,技术等级工资为高级工308元,岗位津贴占工资构成的40%,为206元(308÷60%×40%),其退休费按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为514元。
(三)退职人员的退职费计算办法
事业单位退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费计发比例为:工作满三十五年的,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的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按50%计发。
例如: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某管理人员,退职时工龄十五年,当月职务等级工资为180元,其津贴为78元(180÷70%×30%),其退职费为181元〔(180+78)×70%〕。
三、这次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在计算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的金额时,保留到元,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发。
四、下列津贴按100%计发
1、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2、护士的护龄津贴。
3、政府特殊津贴。
五、这次工改后,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保留的各种补贴、津贴及奖金(含职务岗位津贴,下同),在计算离退休费时,可直接计入离退休费总数。
六、这次工改后离休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增发生活补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工资和根据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按职级保留的奖金。
例如:某机关某正厅级干部,1941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离休时工龄54年,职务工资为335元,级别工资为298元,基础工资90元,根据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按职级保留的奖金为47元,其增发生活补贴费基数为824元(54+335+298+90+47),一个半月生活补贴费为1236元。
七、这次工改后退休的人员,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1983〕95号、〔1984〕75号和浙革〔1979〕154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办发〔1990〕99号关于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和提高退休费标准条件的可继续执行。
八、经省政府同意,工改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浙政〔1990〕18号文件关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补贴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