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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例如:某老工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为286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5元,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为142元〔(286+45)÷70%×30%〕。退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为473元(286+45+142)。
  (三)退职人员的退职费计算办法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只实行退休制度,不实行退职制度。
  机关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实行退职制度。退职费计发比例为:工作满三十五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按50%计发。
  例如:某中级工退职时工龄九年,岗位工资135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5元,其奖金为69元〔(135+25)÷70%×30%〕,其退职费为115元〔(135+25+69)×50%〕。
  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退职)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在计算离退休(退职)费时,全额拨款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3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40%计算。
  (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算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离休后,其离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两项之和的全额计发。
  例如:某全额拨款单位的某教授,离休时工龄四十六年,职务工资为520元,津贴占工资构成的30%,为223元(520÷70%×30%),其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全额发给为743元。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办法
  1、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发给。
  例如: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某高级工,退休时工龄三十七年,技术等级工资为288元,岗位津贴占工资构成的30%,为124元(288÷70%×30%),其退休费为371元〔(288+124)×90%〕。
  又如: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某高级工,退休时工龄三十八年,技术等级工资为288元,岗位津贴占工资构成的40%,为192元(288÷60%×40%),其退休费为432元〔(288+192)×90%〕。
  2、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原技术待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全额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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