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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
 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
 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退〔1994〕85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现就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的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算办法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办法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励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
  例如:某技师退休时工龄三十七年,岗位工资262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5元,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为132元〔(262+45)÷70%×30%〕。其退休费为396元〔(262+45+132)×90%〕。
  又如:某普通工退休时工龄三十七年,岗位工资224元,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为96元〔224÷70%×30%〕,其退休费为288元〔(224+96)×90%〕。
  3、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其技术工人的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全额计发;普通工人的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全额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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