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22、教、护龄津贴。
23、政府特殊津贴。
二、以下人员原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的浮动一级工资,随着新工资制度的实施即行停止执行,改为固定岗位津贴,经费渠道等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1、中小学行政管理人员取消浮动一级工资后,改为按每人每月15元发给岗位津贴。
2、环卫职工取消浮动一级工资后,在原岗位津贴标准基础上,按每人每月15元相应提高。
3、殡葬工作人员取消浮动一级工资后,在原岗位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元。
4、设在县以下的医院和卫生院的卫技人员取消浮动一级工资后,按每人每月15元发给岗位津贴。
5、县及乡、镇、街道专职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工改后统一实行岗位津贴。原按浙编〔1988〕64号和浙人薪〔1991〕62号通知规定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人员,工改后不再实行浮动,改按实行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标准及有关问题仍按浙人薪〔1993〕62号文规定执行。
三、麻风病院职工继续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农村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原10%-15%的浮动升级奖励,随着新工资制度的实施停止执行,改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实行岗位津贴,有关范围、标准等问题另行通知。
五、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执行国发〔1983〕74号文关于岗位津贴的规定,具体按以下办法执行:
1、至1993年9月30日,原工资浮动满八年已固定的,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高定后不再向上浮动。原按浙劳人薪〔1991〕153号文规定的岗位津贴继续执行,并由8元调整为15元。
2、至1993年9月30日,原工资浮动未满八年的,可在这次套改的基础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待满八年后固定,固定后每月发给15元岗位津贴。
3、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可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满八年后予以固定。
4、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分配到县以下农林基层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见习期满后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满八年后予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