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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类岗位性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类岗位性
 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1994〕82号
 (1994)财行92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原来已执行的特殊岗位等各类津贴,有的需要继续保留,有的要改变发放办法,有的要与新设津贴(活工资部分)合并。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以下津贴项目予以保留,有关发放范围、办法、标准以及经费渠道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执行。
  (一)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1、公安、司法、安全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2、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
  3、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4、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
  5、县级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
  6、县级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
  7、乡镇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8、县级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
  9、基层税务干部外勤工作补贴。
  (二)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和保健性津贴。
  1、地质勘探、测绘工作人员野外津贴。
  2、公路养护工人野外作业津贴。
  3、交通建设流动施工津贴。
  4、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地震台(站)、气象台(站)岗位津贴。
  5、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6、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7、自然保护区职工高山补贴。
  8、水文职工外勤津贴。
  9、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10、特殊教育人员岗位津贴。
  11、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与表演人员的工种补贴。
  12、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13、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14、林业、农业“小三场”、水产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
  15、中学实验人员营养保健津贴。
  16、医疗卫生津贴。
  17、农业事业中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18、计划生育卫生技术指导站的医疗卫生津贴。
  19、高速公路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20、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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