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调动人员的津贴(活工资部分,下同),按调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其调动前的时间,可作为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与调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由企业调入事业的,如上半年调入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当年开始计算;下半年调入的,从次年开始计算。
三、机关之间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转移,下同),如果其工种和岗位不变的,其固定部分工资待遇不变;如果其工种或岗位变动的,要按照调入单位同工种(岗位)同等条件工人确定其工资待遇。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可根据其工种、岗位、技术等级(职务)等情况,按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工人确定其工资待遇。
调入机关工人的奖金和调入事业单位工人的津贴,均按调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以及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人,其调动前的时间,可作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的考核年限与调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上半年调入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当年开始计算;如下半年调入的,则从次年开始计算。
四、体育运动员退役离队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其固定部分工资按调入单位新确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津贴按调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不同地区进行交流、调动的人员,其地区附加津贴(在地区附加津贴没有实施前为工改保留部分)改按调入地区(单位)的规定执行。
六、1994年1月以后从军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其工资待遇和考核年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七、以上规定只适用于交流、调动时职务没有变动或一时难以明确职务的人员。对于职务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考核年限,按职务变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交流、调动人员工资的确定,省级和中央部属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如何审批由各市地提出意见;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