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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3、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得或晋升技术等级,必须符合浙人薪〔1993〕78号、158号文规定的报考年限,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不符合报考年限而取得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应执行低一个等级的工资标准,待达到报考年限后再按取得或晋升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作人员降职或免职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机关工作人员降职(由高职务调任低职务。下同)后,其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原级别工资不变;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的,应按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执行。降职人员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2、机关工作人员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因上述原因降低的工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降职前的考核年限可与降职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不足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降职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3、机关工作人员被免职后,按管理权限根据免职的原因,酌情确定其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四、工作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后重新确定职务和降级处分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1、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应同时降低一个级别,并按降低后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降低后的级别高于新确定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工资的,按新确定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执行;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受行政撤职处分后重新确定职务的人员,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处分期限满后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2、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降级的,按降低后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处分期限满后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五、机关工人因工作岗位转换(从技术工人岗位转到普通工人岗位,或从普通工人岗位转到技术工人岗位),应按新岗位的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根据工资额变动情况确定,凡增资额超过新岗位岗位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转换岗位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凡增资额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或工资额降低的,除考核不合格者外,转换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六、职务变动后,原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任职务保留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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