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病假两个月及其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当月在半个月以上的,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止发放,其它保留部分照发。
  四、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事假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事假在二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除基本工资按规定比例发给外,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可以发给;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在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的同时,工改保留部分也停止发放。
  五、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确定。
  六、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工改保留部分均全额发给。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基本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