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下同):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或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按全额发给。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女职工在妊娠、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六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照发。
三、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起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和机关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