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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下同):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或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按全额发给。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女职工在妊娠、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六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照发。
  三、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起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和机关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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